第一,海關分類規則1
類別、章節和章節的標題,只是為了便于查找而設置;具有法律效力的分類,應根據品目條文和相關類注或章注來確定,如果品目、類注或章注沒有其他規定,則按下列規定確定。
缺乏系統培訓的分類初學者往往認為海關分類總規則是空洞的,缺乏具體意義。但實際上,該規則旨在說明商品分類工作者在確定商品分類時,品目條款、類別注釋和章節注釋應作為其最優先考慮的因素,而不是類別、章節和章節的標題,或者協調制度的一般安排原則(例如,成品的稅號低于原材料等),或者其他任何速記公式。
所以對分類初學者來說,我們強調盡量通過品目條文和類注、章注來尋找答案,換句話說,總規則一的絕對優先權和對其他總規則的謹慎使用。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還應該防止總規則一濫用,以致任何分類推理的依據都是分類總規則遺留。
第二,海關分類總規則2
(一)商品列出的商品,應視為包括該商品的不完整商品或未成品,只要該不完整商品或未成品在檢驗時具有完整商品或成品的基本特征,也應視為包括該商品的完整商品或成品(或按本規定可作為完整商品或成品分類的商品)檢驗時的未成品或拆散商品。
(二)商品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被視為包括這些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成的物品。一種商品所列的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商品,應視為包含其全部或部分成分的商品。包含不止一種材料或物質的商品,應當按照規則3的原則進行分類。
海關分類總規則2的主要作用是有條件地擴大目標范圍,從而防止某些商品因其特殊狀態而被不合理地歸入口袋條款或找不到合適的目標分類。由于涉及基本特征的判斷,有時在實踐中需要依靠分類工作者的主觀判斷。另外,實際上很容易被分類工作者忽略,除了不能與總規則發生沖突外,上述分類總規則2(1)一般不適用于協調系統第一類到第六類的商品范圍(詳見《稅則注釋》關于分類總規則2的注釋),例如,僅因為某種油漆的半成品成分已經具備了成品的基本特征,而將其歸入目3208-3210的分類推理實際上缺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