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在我們的生產生活中有著很廣泛的應用,我國也是世界上出口活性炭大國。但是由于這種產品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我國對此種的出口是有一定的監管條件的。
活性炭出口代理
一、概述
活性炭的稅號有兩種,一種是木質的,HS編碼:38021010;另一種是其他,HS編碼:82021090.往常海關取消了對這兩個稅號的監管條件“B”,即進出口商檢,使的該產品在出口時減少了一道商檢程序,較之前愈加煩瑣。但是此產品出口仍然遭到海關監管條件“G”的限制,即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允許證(定向)。定向也就是出口到指定的幾個國度需求此證書。
二、流程
如我司代理承德某活性炭廠家出口該產品到老撾,該國度就屬于定向國內,必需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容許證。辦理此證書需求向國度商務部備案申請,時間大約1個月左右,細致流程可以致電我司細致咨詢。需留意的是此證書實行“一批一證”和“一證一關”制。就是每出口一次就要辦理一次證書,不可一證多次或多批運用。
另外,活性炭的退稅率是0,所以出口此產品時還要留意增票最好在出口當月提交稅務局,以便給出口企業構成不用要的財務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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