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出口是指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等手段從我國境內向境外轉移技術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許可轉讓、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等。這就是說,凡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不管是通過貿易或投資等其他方式,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
技術出口分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種,其中自由類技術是事后合同登記備案,限制類技術的進出口需要許可。從2007年開始,商務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下放了限制類技術進出口許可權。商事主管部門接到技術出口申請后,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項目發給《技術出口許可意見書》。
申請者獲得意向書后,方可進行實質性的對外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簽署技術出口合同后,應向申請人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商事機關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自收到有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該技術出口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如獲準,則頒發《技術出口許可證》。該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簽發之日起生效。
申請者獲得意向書后,方可進行實質性的對外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簽署技術出口合同后,應向申請人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商事機關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自收到有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該技術出口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如獲準,則頒發《技術出口許可證》。該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簽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