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食品報關
進口食品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進口貨物時,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并支付相關貨物運輸和商業文件,同時提供進口貨物批準證明,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文件有以下幾種:
1.進口貨物報關單
2.貨運、商業單據隨報關單交驗
3.進口貨物許可證
4.檢驗檢疫證書
5.進口貨物批準文件
二、檢查進口食品
除海關總署批準檢驗外,進口食品報關應接受海關檢驗。檢查的目的是檢查報關單證所報內容是否與實際到貨一致,是否有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檢查貨物進口是否合法。海關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貨物進行檢查。如有特殊理由,可提前報海關同意,海關可派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外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費用。
三、放行進口食品
海關對進口食品的報關,經審核報關單據,檢查實際貨物,依法辦理征收貨物稅費或者減免稅手續后,可以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貨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取或者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管才結束。此外,進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要海關特殊處理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范圍和方式有明確規定。
品牌名稱和通用名稱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稱和通用名稱之間應區分文字或符號。如果品牌名稱是注冊商標,可以在注冊商標名稱后的右上角標注(圈R,下載查看),或者后面加上卡字;未使用注冊商標且已申請注冊但尚未獲批準的,應在品牌名稱后面加上卡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療效果的單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詞或類似詞,不得使用功能夸大的單詞、與功能相關的單詞和誤導消費者的單詞。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封建迷信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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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術語和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冊商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