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口貨物一般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進行經濟、技術、科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領域進行交流與合作,實施工程建設、設備維護等項目,暫時運往我國境內的貨物,須經海關核準后臨時運往國外,且須在國內復運或復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臨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第三條的規定,暫時進出口貨物包括:
(一)展覽、展銷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使用的物品;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所用的表演、比賽用具;
(三)報道或攝制電影、電視節目所用器械、設備和供應品;
(四)進行科學研究、教學、醫療活動所用的儀器、設備和供應品;
(五)本款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活動中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和專用車輛;
(六)貨物樣品;
(七)慈善活動所用工具、設備和用品;
(八)用于設備安裝、調試、檢測、維修所用儀器和工具;
(九)裝載貨物的包裝材料;
(十)用于旅游的自駕游車輛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建設中所用設備、儀器和用品;
(十二)試驗產品、設備、車輛;
(十三)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臨時入境貨物。
單據中特別規定了上述貨物類別:
「展覽、展銷會、會議及類似活動」。
1.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交易會、博覽會;
2.為慈善目的舉辦的展覽或會議;
3.為推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游活動或民間友誼而舉辦的展覽或會議;
4.國際組織或國際組織的代表會議;
5.政府組織的紀念大會。
請注意:在商店或其他營業場所舉辦的以出售外國商品為目的的非公眾展覽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展覽、展銷會、會議等活動。
"展覽"指:
1.展覽會上的商品;
2.展示展覽中機器或用具所用物品的展覽;
3.設置臨時展臺及裝修材料;
4.對電影、幻燈片、錄像、磁帶、說明書、廣告、光碟、顯示器設備等進行宣傳;
5.用于展覽的其他貨物。
貨物樣品”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訂貨參考、檢驗、試驗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商進口和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項目建設所用設備、儀器和用品”是指中外合作項目中,外方自帶入境,中方不需向國外付款的建筑設備、儀器和用品。
其他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的國家重點工程和特殊需要暫時進出境貨物。
"包裝材料"系指包裝、防護、裝填或分開貨物的材料,以及用于運輸、裝卸或堆疊的設備。
報關員提醒:在商店或其他營業場所舉辦的以出售外國商品為目的的非公眾展覽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展覽、展銷會、會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