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口貨物|展覽品進口清關流程的詳細解答。進境展覽品包含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貨物、物品、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覽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說明書、廣告等。
進境展覽品的通關流程是:
備案 — 擔保 — 報關 — 查驗 — 布展 — 展覽 — 復出境 — 核銷
具體流程如下:
備案
接待來華舉辦展覽會的單位,應當將有關的批準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關,并向展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擔保
展覽品進境時,展覽會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擔保。擔保形式可為相當于稅款金額的保證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擔保書,以及經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可免于向海關提供擔保
報關地點
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展覽品,應當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展覽品時,應向海關提交展覽品清單
查驗
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于展覽品開箱前通知海關,以備海關到場查驗。海關對展覽品進行查驗時,展覽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并負責搬移、開拆、重新封貨包裝等協助查驗的工作
展覽會期間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關認為需要審查的物品,應經過海關審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對我國 、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關根據情況予以沒收、退運出境或責令展出單位更改后使用
駐場監管
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執行監管任務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并向海關支付規費。未經海關許可,展覽品不得移出展覽品監管場所,因故需要移出的,應當報經海關核準。
復出境
展覽會結束后,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展出地海關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展覽品實際復運出境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的核銷清單和運輸單據,辦理展覽品出境手續。對需要運至其它設關地點復運出境的展覽品,經海關同意后,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需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應報經主管海關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舉辦為期半年以上的展覽會,應由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事先報海關總署審核。
核銷
展覽會閉幕后,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展出地主管海關交驗展覽品核銷清單一份。對于未及時退運出境的展覽品,應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或監管倉庫,并接受海關監管。對于不復運出境的展覽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展覽會主辦單位應及時向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結關手續,負責向海關繳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繳的各項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