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關|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時間是由什么決定的?《海關法》對進出口報關貨物的報關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并且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和報關期限不一樣。
出口商或其代理必須在裝貨24小時前向海關報關,除非海關許可。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要讓海關在裝運前對貨物進行充分的查驗,以確保海關的正常工作。
如未向海關申報,則此項申報可被拒絕,因此,出口貨物不會被海關檢查、征稅和放行,不能裝貨運輸,因此影響運輸單據的取得,甚至造成延誤裝運,違反合同。所以,應盡早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使貨物按時裝運。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入境后14天內,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報關手續。制定這一制度是為了加快港口運輸,促進進口貨物盡快投入使用,減少錯誤,防止欺詐。如未在法定的14天內報關,海關將征收滯報金。遲交款項的起收日期為運輸方式申報入境日起15天;轉運貨物為貨物抵達指定地點之日起15天;郵運進口貨物為收到通知之日的第15天。報關期限為報關日期。延遲征收標準是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是10元人民幣。延遲計算公式如下:
逾期總金額=貨物到岸價格X滯后天數X0.5‰
進口貨物,在申報入境后三個月以上未申報的,由海關提取銷售處理。如扣除運輸、裝卸、儲藏等費用及稅金,仍有余款,自貨物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歸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除確屬誤卸或溢卸的進境貨物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