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報關是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指的是進出境運送工具的擔任人、貨品和物品的收發貨人或其署理人,在經過海關監管口岸時,依法進行申報并處理有關手續的過程。
二、報關觸及的目標可分為進出境的運送工具和貨品、物品兩大類
由于性質不同,其報關程序各異。運送工具如船只、飛機等通常應由船長、機長簽署到達、離境報關單,交驗載貨清單、空運、海運單等單證向海關申報,作為海關對裝卸貨品和上下旅客施行監管的依據。而貨品和物品則應由其收發貨人或其署理人,按照貨品的交易性質或物品的類別,填寫報關單,并隨附有關的法定單證及商業和運送單證報關。如歸于保稅貨品,應按“保稅貨品”方法進行申報,海關對應辦事項及監管辦法與其他交易方法的貨品有所區別。
三、根本的報關單據包括:
正本商業發票(INVOICE)、
正本裝箱單(PACKINGLIST)、
副本合同(也可稱作方法發票或售貨確認書)、
報關單、
副本托付報關協議、
正本核銷單。
依據海關對出口商品的監管條件,還須供給相應證明,如商檢證、出口許可證、熏蒸證等。
四、對根本單據的繕制與審核,要注重以下幾點
a.單據的內容有必要完全
商業發票中需要顯現的項目有:發票號、合同號、日期、買方公司名稱、起運港、目的港、嘜頭、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各個項目的內容有必要彼此契合。裝箱單中,除單價、總價不必顯現外,其他各項與發票相同。別的,還有包裝件數、毛重、毛重、尺碼(即體積),正本單據不允許涂抹。
b.各種單據的內容有必要彼此契合,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單據應盡早寄至署理報關單位,以便整理審核,最晚不遲于集港前兩天寄到,若單據不能準時寄到或正本單據出現問題,又急于通關,一般情況下,先用傳真件副本代替,由報關員“打保”報關,隨后補上正本單據。
c.填制報關單
依據報關單的格局,供給的相應內容,由報關員錄入,經過海關EDI系統傳輸。數據一定要精確,要與其它各單嚴格相符。否則會影響核銷單與報關單的返還速度。
五、一般貨品進出境報關流程詳細介紹
a.申報
歸于一般進、出口貨品,收、發貨人或其托付的署理人(以下統稱“報關人”)持下列單證向入、出地步海關申報:
(1)《進出(口)貨品報關單》,一式五份;
(2)《進(出)口貨品許可證》(如屬列入許可證處理規模的,需提交)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簽發的批準文件,
(3)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
(4)商業發票二份。對實施會集交稅的進口貨品,除在口岸報關時遞送一份外,還要由擔任對外訂貨和承付貨款的外貿公司向處理會集交稅業務的北京海關遞送一份;
(5)裝箱單一份(對散裝貨品或單一種類,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品可免交;
(6)減稅、免稅或免驗的證明;
(7)國家商檢機構簽發的證件。(如歸于列入國家“施行查驗進、出口商種類類表”的商品則需提交或在《進出口貨品報關單》上加蓋商檢印章);
(8)對列入動植物檢疫、藥物查驗、文物鑒定或受其他國家管制的進出口貨品,還須交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證件;
(9)交易合同、產地證明及其他有關單證、帳冊(在海關認為必要時);
(10)信用證(只限對港澳地區出口并采用信用證結算方法的);
(11)出口收匯核銷單。
b.海關查驗放行
海關核查單證和查驗實貨后,在貨運單據上加蓋放行章,發還給報關人,憑以提取或裝運貨品。
(1)報關人在向海關遞送報關單后,發現有填寫錯誤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填寫內容時,可向海關遞送更改單。出口報關后若產生退關情況的,須在3日內向海關處理更改手續。
(2)對于托付國外銷售,結算方法是待貨品銷售后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而無法在貨品出口時供給發票的,可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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