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對《海關法》和《商檢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報關企業23001和《26021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檢驗許可證》。
Part1
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一)刪除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海關允許注冊。
第11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和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
第3條第88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的,可處以罰款。
第89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修改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報關活動。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修改,并處以罰款。
第5條第90條第1款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art2
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二)將第三條中國商檢部門批準的檢驗機構改為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檢驗機構)。
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商檢機構可以接受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國家商檢部門對上述檢驗機構進行目錄管理。
(三)將第八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批準的檢驗機構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四)刪除第22條
(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國家商檢部門批準的檢驗機構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六)刪除第三十四條
Part3
海關行政審批。
(一)出口監督倉庫和保稅倉庫的設立審查。
(二)免稅商店的設立審批。
(三)海關監督貨物倉庫審批。
四)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
(五)保稅物流中心(b)設立審批。
(六)從事進出境檢疫業務的單位認定。
(七)發放口岸衛生許可證。
(八)進境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保管機構和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保管機構登記。
(九)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境檢疫審批。
(十)海外供應商和國內收貨人可以注冊進口固體廢物作為原材料。
(十一)進口食品生產企業登記。
(十二)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