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暫準進出口制度
根據《伊斯坦布爾公約》,暫準進出口制度是某些貨物(包括運輸工具),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并有條件免納進口關稅,暫免提交進出口許可證的義務,在特定的期限內除因使用而產生正常的損耗外按原狀復運出或復進口的貨物的法律規定。
二、暫時進口貨物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但需按規定時間內原狀復出口的貨物。
三、暫時進口貨物包括:
1、來華拍攝或與我國內單位合作拍攝電影片、錄像片、圖片、幻燈片而運進的攝影器材、膠卷、膠片、錄像帶、車輛、服裝、道具等;
2、來華進行體育競賽、文藝演出而運進的器材、道具、服裝、車輛、動物等;
3、來華進行工程施工、學術技術交流、講學運進的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教學用具、車輛等。
四、暫準(時)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程序
1、進(出)口前的備案;
2、進(出)口時憑擔保報關;
3、使用期內接受海關核查;
4、復出(進)口時報關;
5、核銷結關。
五、暫準進出口制度下的進出境貨物包括:
1、進出口展覽品及技術交流物品;
2、進出境修理物品;
3、暫時(或租借)進出境集裝箱;
4、暫時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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