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受托方辦理退稅手續,由受托方辦理退稅手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一般情況下,在代理出口貨物實際結匯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業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應及時輸入相關內容,并與相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出具證明。受托人的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代理證明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協議;
2.受托方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貨物出口發票;
4.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除非委托方進行收匯核銷。
若出口商將代理出口的貨物同其他出口貨物一起報關或核銷,還應附上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核銷單原件及復印件。
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退稅規定
允許退稅的企業范圍和貨物范圍
1、生產企業自產貨物(包括擴散產品、合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行[1991]003號文件規定的貴重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銷售、對外貿易、工貿等企業收購的按規定退稅的貨物。
無出口權的流通企業經營的貨物,生產企業購買的貨物委托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不予退稅。
申請退(免)稅時,委托方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出口貨物證明;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貨物匯款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除受托人匯款核銷外;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
(5)出口貨物銷售明細;
如果受托人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起報關或核銷,委托人申請退稅時,必須提供受托人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字后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或出口貨物的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代理出口貨物退稅規定。
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應當按照退稅歸屬原則由代理出口貨物的客戶進行。
1、委托人是生產企業的退稅規定。
若受托方是生產企業(不論生產企業是否有進出口經營權),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貨物相比,按先征后免、免、抵、退的方法計算退(免)稅。
委托人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時,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免除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口稅不扣除或退還。
2.委托人是其他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的退稅規定。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委托人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其他企業,如外貿企業、工貿企業等,代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應根據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和相關退稅率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