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巴西收匯風險高,部分企業在追回貨款時,進口商卻聲稱自己只是一家貿易公司,只負責代理進口通關,不承擔支付義務。巴西進口代理制度值得廣大出口企業關注。
比如巴西進口公司作為信用限額買家的案件,通常都是貿易公司,名字里有Trade或者Trading。當渠道聯系這些公司時,這些公司往往聲稱自己只是一家貿易公司,負責最終買方公司的進口通關,不承擔債務或責任,而是將支付責任指向委托其進口通關的最終買方,聲稱后者是真正的合同主體和支付主體。
這些貿易主體同時表示只是最終買方公司的進口代理,不承擔支付義務。轉向最終買方公司確認事件時,最終買方公司承認債務,但資金周轉困難,提出了長期的分期付款計劃。
首先看巴西的進口代理制度。
如果進口商(BUYER)想進口一批貨物,需要通過巴西外貿綜合管理系統(SISCOMEX)向進口主管部門索取進口申報表(DI/IMPORTDECLARATION)
該系統連接巴西海關和巴西中央銀行。只有在獲得進口申報單后,特定的貨物才能進入巴西,進口商才能向中央銀行申請購買美元,向海外出口商支付。同時,在進口申報單上,還會注明誰是真正的付款人,即合同買方。
因此,對于出口企業來說,如果他們不了解這種特殊機制,他們往往無法區分進口代理商(IMPORTER)和進口代理商(BUYER)之間的區別,因此很容易混淆兩者,很容易導致根據慣例認為其合同交易對象只是進口代理商。
再次梳理其中的貿易關系。
在上述操作模式下,提單或空運單上的收貨人往往是進口代理,但只負責進口相關事宜,貨權仍屬于實際進口商,包括關稅在內的相關費用也由進口商支付。與貿易相關的合同談判、價格協議、商品采購、貨款支付等事宜均由進口商負責,即進口商是實際貿易合同的主體,而進口代理商只提供進口相關服務。在信用證支付模式下,收貨人也可能是付款銀行,所以形式發票、商業發票、提單上的收貨人并不總是和實際進口人一樣。
在本文開頭提到的典型案例中,如果進口商公司能夠提供與其所謂的最終買方公司之間的進口代理協議,并證明該協議已在SISCOMEX注冊,那么根據巴西有關法律規定,最終買方公司將對貨物負責。
最后提醒巴西出口商。
1.提前獲取買方信用報告:信用報告一般可以為我們提供兩個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我們可以從信用報告中準確獲取買方公司的全名、公司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網站、注冊號碼、稅務號碼、注冊時間、注冊資本、負責人等基本信息,驗證買方身份的真實性;另一方面,通過買方信用報告,我們還可以獲得買方的經營狀況和貿易方式,如買方的財務報告、歷史訴訟、銀行抵押等。,有效了解買方的商業信譽和經營實力,為是否合作提供參考信息。
2.進口報關單DI提前查詢:在中國供應商裝運貨物之前,巴西買方必須通過巴西外貿綜合管理系統SISCOMEX向進口主管當局索取進口報關單。DI發行后,貨物允許進入巴西國內,巴西中央銀行也以DI為許可購買方向海外出口商支付貨款。
3.關注巴西買方的支付限制:巴西買方必須就每筆支付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購買美元。中央銀行將就每份訂單簽發一份外匯購買協議,匯率將固定在買方向中央銀行申請之日。
4.嚴格按照進口貨物的相關要求:供應商應確保進口到巴西的貨物形狀完好,符合巴西法律和國家衛生監督局的標準和規定。
5.謹防拒絕貨物的風險:貨物到達港口時,由巴西海關控制。如果沒有買方的書面同意,即使出口商持有提單原件,海關也拒絕將貨物退還給出口人。
從事相關貿易的企業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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