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知識產權人發出通知,以書面通知知悉知識產權人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知識產權人有權在海關許可下查看被海關扣押的貨物。
(2)向收發貨人發放扣留憑證的海關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貨主有權在海關許可下查看被海關扣押的貨物。對于扣留侵權貨物,海關調查扣留侵權貨物后,海關應依法調查侵權貨物及其他有關情況。貨物接收人和知識產權人應配合海關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在調查侵權貨物時,海關可以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智能產權人與批發商達成協議,就海關扣押的侵權貨物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上要求海關撤銷扣押侵權貨物的協議,海關可終止調查,但懷疑有犯罪嫌疑的除外。解除扣押的侵權貨物。
(3)被拘留的涉嫌侵權貨物由海關進行調查,而不能確定貨物是否侵犯了有關知識產權,應在拘留后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知情者和收貨人。在不能確定貨物是否侵犯了相關專利權的情況下,收貨人可在海關保證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情況下要求海關放行貨物。如果報關方同意放行貨物,海關應當將貨物放行,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人。對專利侵權糾紛提起訴訟的,知識產權人應當在海關書面通知交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4)如果海關不能確定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可以在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停止侵權或采取措施。在扣押涉嫌侵權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書面通知扣留有關貨物的,應當給予協助;如果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扣留通知或者知識產權人要求海關釋放相關貨物,海關應當釋放貨物。查封扣押的侵權物品。
(5)沒收侵權貨物,通知知識產權人被拘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海關調查發現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下列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
(1)違反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2)收件人姓名;
(3)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及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4)侵權貨物的起運地和指向運輸地點;
(5)海關可以提供的與侵權貨物有關的其他情況。海關調查發現,進出口貨物或出入境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按規定由海關沒收,但當事人不能查明的,從海關發布有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收取。
(6)侵權貨物被沒收后,海關應按下述規定沒收侵權貨物:
(1)所涉商品可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知識產權人有意收購的,向有關公益機構轉讓商品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知識產權人。
(2)相關商品不得轉讓給相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和知識產權人,侵權特征可以消除的,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的,但進口假冒商標商品,只清除商品商標,不得進入商業渠道。拍賣會將所得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