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托
轉委托現象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中常見的一種現象。我們所說的轉委權,就是受托人將自己處理的委托事務轉交給另一方。作為一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的海運貨物種類繁多,而且多是層層委托,如果在運輸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那么就很容易因為轉委托而發生糾紛。
貨代轉委托行為的法律效力。
通常所說的“貨運代理轉委托”的法律效力,是指A公司委托B1公司辦理貨物運輸的相關事務,B1公司將此事轉交給B2公司。如A同意或被追認,則A直接指示B2,B2的行為由A承擔其授權范圍內的責任。若A不同意或不追認,B1必須為B2的行為負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9條規定,代理人轉交第三人代理時,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的,被代理人可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對第三人的指示負責。未經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以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關于轉委托的法律效力存在著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只有在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成立轉委托法律關系。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委托人知道轉委托行為,而不表示反對,那就是表明委托人已默示同意。另一種觀點則更加深入,認為除非委托人在相關文件中清楚地表明受托人必須親自處理委托事項,否則即為認定委托人默示同意轉委托行為。
在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委托人與貨運代理企業約定轉讓委托權。當事人在權限范圍內主張委托人同意轉讓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沒有轉讓權的,貨運代理企業或者第三人不反對委托人知道貨運代理企業轉讓委托或者部分委托第三人處理海上貨運代理事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接受轉讓委托。
2.第二次修正案(20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自己的名義辦理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