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退運貨物:
1、海關對進口退運征稅情況。
根據海關總署12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由于貨物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商退運后,必須按海關總署124號法令第五十七條規定,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處原狀退貨復運。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經海關確認后,將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海關則按章征稅。
2、在退運進口實操方面,我們需向海關提交下列申報資料:
1)出口報關單原件;
2)退回進口報關單據;
3、雙方的退貨協議;
4.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證明有質量問題);
5)國家稅務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補稅證明(未退稅)》;
6)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在以上材料中,質檢報告至關重要,是海關接受退運申請的必要憑證。“補稅(不退稅)證明”則是關、稅協同措施,以避免企業稅收漏洞,免征進口環節稅退運進口的貨物,對應原出口貨物當然也不能再享受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