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汽車簽證|進口汽車、摩托車的相關簽證信息及要求有哪些?
1.對于進口汽車和摩托車,收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核發證書,經中國電子港口系統對其進行補充,并提交有關汽車和摩托車的具體數據。
詳細資料包括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電源類型、引擎號/馬達號碼、排氣/馬達功率、車輛識別代號、顏色、來源國、出廠日期;摩托車的具體數據包括商品項目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引擎號、排氣量、車輛識別代號、顏色、原產國家和工廠日期。
2.辦理貨物進口放行手續后,可向符合簽發條件的車輛、摩托車申請簽發證書。
詳細資料:包括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電源類型、引擎號/馬達號碼、排氣/馬達功率、車輛識別代號、顏色、來源國、出廠日期;摩托車的具體數據包括商品項目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引擎號、排氣量、車輛識別代號、顏色、原產國家和工廠日期。
3.收貨人應在進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向海關申請頒發證書。如果由于申報或補報資料有誤而導致數據有誤,收貨人應在證明文件發出之日起三年內向發證地海關申請換發。進口車輛、摩托車證明因故丟失的,合法車主應當自證明簽發之日起三年內向發證地海關申請補發。
逾期受理期限者,海關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原發地海關申請辦理換發手續,并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原貨進口及《證書》簽發情況,并說明其原因:
(一)補發資料錯誤,造成證明內容與實際進口汽車或摩托車資料不符;
(二)因故取消報關單處理,造成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替換原來簽發的證明。
收貨人或者證書的,應當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三年內向海關申請,逾期海關不予受理。
審批同意后,原發地海關收回原來的證明原件,并使用證書系統作廢證書。
如需修改原證要修改,海關應將證書數據退回,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證書簽發規定的程序重新簽發,不需要修改的,海關在原證書上作廢后,再重新簽發。
補充《進口貨物證明(汽車、摩托車)》。
若進口汽車和摩托車證書因故丟失,目前合法擁有者可向原發地海關申請補發,并提交下列材料:
(1)在書面申請中,應如實說明車輛和證件的法律來源、遺失的時間、地點和程序;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出具代理權限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2)收貨人是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供原進口文件復印件,其他申請人應當提供購車單、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法律證明;
(3)公安部門報告丟失的受案證明;
(4)在省級報紙上發表的關于丟失的聲明;
(5)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類似證明材料;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必須提供身份證。委托人辦理補發手續時,還應提供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6)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報關人收到申請后,應當核實原始進口事實和證明的發放情況,并與公安部門核實許可信息。如有疑問,海關應向申請人補發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