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證外匯是指銀行收到外國賬單后,應申請人要求提供的短期融資,以支付賬單下的款項。在此基礎上,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下的文件后,先支付賬單,然后根據與進口商的進口外匯協議和進口商簽發的信托收據將文件交給進口商,進口商在市場銷售后將付款和利息交給開證行。因此,進口外匯的本質是銀行對進口商的短期貸款。
從進口外匯保護的含義可以看出,其經營一般分為三個步驟:開證行按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外匯保證協議支付;進口商憑信托收據收到貨運文件;進口商出售貨物后,將貨物返還銀行和信托收據。雖然進口外匯保護為進口商提供了融資便利,但銀行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進口押匯過程中經常面臨的風險有:
一、貨物價格下跌的風險
當進口企業與外商簽訂進口合同時,商品的市場價格是樂觀的,進口是有利可圖的,但當商品進口銷售時,價格大幅下跌,原來的利潤是虧損。此時,企業的還款能力將出現問題,風險將出現。
二、是企業挪用資金的風險
雖然進口企業出售貨物并成功收回貨款,但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或者債務糾紛賬戶被凍結和扣除,無法按時歸還抵押銀行的到期抵押匯款。此時,銀行的風險將不可避免。
三、匯率變動風險
如果銀行向進口企業押注匯款貨幣為人民幣,國內貸款回收也為人民幣,則不存在匯率變動的風險。但是,如果押注貨幣為美元或其他外幣,企業應承擔人民幣貶值的風險。
因此,如何防范進口押匯風險已成為銀行關注的焦點。
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銀行應嚴格按照現行擔保法法》的要求,建立進口外匯保證機制,確保各方式的擔保合法有效,不會造成相互矛盾。在進口外匯保護中,銀行一般將質押的貨物或文件轉讓給進口商,可能導致質押無效或質押效力無法與第三方對抗。法院將認為銀行放棄了物業保險,因此擔保人只承擔物業保險價值以外的擔保責任。因此,銀行應要求擔保人在簽訂書面擔保合同時,明確規定在銀行將貨物或文件交給進口商后,自愿承擔包括貨物擔保債權在內的部分責任,避免銀行因轉讓質量而享有貸款損失風險。
二是嚴格審查外匯保證申請人和擔保人的信用和能力,全面調查開證申請人的信用狀況。進口外匯保護業務的風險主要來自申請人的業務經營能力和績效支付能力。銀行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客戶的信用風險是最基本的風險。這一措施是防止外匯保護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在實踐中,一些外匯保護申請人惡意與擔保人串通,惡意逃避銀行債務。銀行應特別注意相關公司之間的擔保和交易,以及對進口外匯保護業務的影響。
三是嚴格把握開證額度的使用條件,科學匹配開證額度與保證金比例的關系。開立信用證的使用金額應滿足一些基本條件。在滿足條件的前提下,開立信用證的使用金額可以有效控制信用證下的貿易融資風險。
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微觀金融實體的風險防范意識,改善銀行融資信息的不對稱狀態。扭轉這種狀態的基本手段是全面、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和報告系統,并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即通過系統信息處理,對整個機構各級業務單位的風險進行集中控制和管理。分類整合銀行內外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系統和決策支持系統,形成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資產負債管理體系。
第五,加強貸后管理。銀行有關部門應當隨時了解外匯申請人的經營狀況、銀行狀況、財產狀況、進口貨物銷售情況和國際國內市場信息。如發現外匯異常,應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和補救措施。加強進口外匯風險管理,原則上不允許被動外匯抵押給客戶,批準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