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銀行申請信用證
一般來說,國際貿易雙方將同意在合同簽訂階段如何支付。貿易合同規定的支付方式為信用證的,進口商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當地銀行申請信用證。
2.開證行開立并支付信用證
銀行在開立信用證前,一般應調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并提供書面或電子申請供申請人填寫。填寫的信息經銀行批準后,可以向出口商開立并支付信用證。
3.通知將信用證傳遞給受益人
開證銀行開立信用證后,將要求另一家銀行(通知銀行)通知或保證信用證。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后,將檢查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重點檢查簽名印章或保密性,并將信用證交給出口商。
4.受益人審核、修改信用證、備貨運輸、提示文件
受益人需要詳細審查收到的信用證條款。如發現不可接受或與以往確認不一致,應及時與進口商協商,安排生產備貨、裝運文件、匯票、提交提單等貨運文件,并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和有效期內向議付銀行辦理議付。
5.通知銀行或議付行審核訂單并向開證行索賠
議付銀行收到文件后,需要及時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交單是否一致。議付銀行的審查表不審查本質,只確定表面內容。議付銀行議付后,可以按照信用證條款中有關發票的規定向開證銀行發送文件,并向開證銀行或其指定的賠償銀行索賠。
6.支付開證行審單
償付是指開證行或者指定的償付行向議付行支付的行為。開證行收到議付行發送的文件后,應向議付行支付。
7.開證申請人付款輸單
向議付銀行付款后,開證銀行應立即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回單。進口商收到通知后,應立即到開證銀行檢查文件,確認后一次性向銀行支付全部付款及相關費用并贖回文件。出口商申請開證時,銀行應退還提交的押金或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