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方沒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證的要求交貨。
2、生產工廠的誤工,導致交貨延誤;
3、以類似規格的產品代替合同規定的產品;
4、成交價格低,以次充好。
二、單據質量差導致收匯的風險。
盡管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匯,并按時保質出貨,但在交貨后,交議付行的單據并未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使信用證發揮了應有的保護作用。
此時即使買方同意付款,也白白支付了高昂的國際通信費用和不一致點扣款,而且匯兌時間大大延長,特別是對于金額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都會出現虧損。
三、信用證中規定的陷阱條款引起的風險
一些信用證規定,客檢合格證明是議付的主要單據之一。
買主會抓住賣家急于發貨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時提出各種支付方式,誘使企業發貨。而一旦向買方提供貨物,買方很可能會故意檢驗不一致,拖延付款,甚至出現錢、貨兩空。
信用證規定運輸提單簽發后7個工作日內在國外到期等。此類條款的議付行和受益人都不能作出保證,必須仔細審證。對已有的陷阱條款,要及時通知修改者,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快,為以后埋下隱患。
四、沒有一套完整的經營管理體系
出口業務涉及方方面面,兩頭在外,容易出問題。
若沒有完善的業務管理辦法,一旦打官司,就會造成事與愿違的局面,特別是那些注重電話聯絡的企業。
由于每年企業的客源都在擴大,為了使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貿易,就必須對每一位客戶建立業務檔案,包括資信度、交易額等,逐年篩選,以減少業務風險。
五、與代理制度背道而馳的操作風險
對于出口企業來說,代理制的實際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盈利虧損由委托方承擔,代理方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在實際的商業運作中,不是這樣的。理由一是自己客戶少,收匯能力差,又想努力完成指標;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費用少。
六、采用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存在風險
延后支付是一種遠期商業支付方式,出口方若接受這種方式,就等于為進口商提供融資優惠。
盡管開證行自愿支付延期利息,表面上只需要出口商墊款,放款,實質上就是顧客在等貨到港后檢查到貨的數量。如果市場發生變化,進口商可以要求銀行拒付貨款。
有的企業把貨物送到國外做生意的同學、朋友。認為是關系客戶,不存在收不了匯的問題。一旦市場銷售不暢,或客戶出了問題,不僅收不回錢,還可能收不回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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